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6 15:50:04浏览71次
首先,根据吸收犯理论,如果前者行为是后者行为发展的必要前提,而后者行为是前者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如果前者和后者侵犯同一客体和同一客体,则重行为应该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先抢劫,在抢劫暴力持续的情况下,受害人被暴力形成的胁迫绑架,符合吸收犯罪人的首要条件。
其次,从法律的适用来看,**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1月《关于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号判决中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抢劫被害人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以重罪论处。”虽然这一回答是针对绑架过程中抢劫他人财产的问题而作出的,但笔者认为对“绑架过程”的理解可以延伸到暴力胁迫绑架发生的时候。从犯罪者实施暴力行为并抢劫受害者的财产到绑架受害者,受害者一直处于暴力威胁之下。因此,批准仍可适用于确定绑架过程中的抢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