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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立案标准,绑架罪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7 19:35:02浏览140次

概念

本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全的担忧,以武力、胁迫或者麻醉为目的,进行勒索或者满足其他非要求的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这种罪行是,只要犯罪者犯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他就应该立案调查。

科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绑架中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质上对健康有害。在通过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后,受害者将受到限制和监视,从而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如果绑架罪实施者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实现,受害人将被杀害,其生命将受到侵犯。

这一罪行是由任何生物犯下的,不仅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儿。实际上,被绑架的目标大多是妇女、儿童、知名人士、私人业主或大型企业的重要人物。

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勒索他人财产或劫持他人为人质。所谓勒索财产的目的是,犯罪者绑架受害者,以威胁伤害受害者,并迫使受害者的近亲交出他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包括有经济价值或财产利益的物品,如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通过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所谓暴力是指对受害者身体的直接攻击和胁迫,如捆绑、推、拉、打、伤害、强行带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服从的方式威胁使用暴力,并对受害者施加精神胁迫,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关于胁迫的内容,有些人认为除了暴力和威胁,还有其他非暴力的威胁。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会危及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它与危及受害者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威胁和麻醉方法完全不同。正如非暴力威胁一样,强行扣押受害者的财产不是抢劫和勒索罪,具有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应被判为贩运妇女和儿童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能是在场受害者的亲属。胁迫可以在语言中使用,也可以用刀子在受害者面前使用,但胁迫必须在受害者面前进行。所谓麻醉是指由药物和醉酒引起的麻痹、昏睡和昏迷的行为。

无论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手段,其本质特征都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致使被害人无法抗拒、不敢抗拒、无法抗拒或不自觉地抗拒和抢夺被害人。因此,暴力、胁迫和麻醉的程度应该达到使受害者无法、不敢、无法或不知道反抗的程度。如果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推、拽或实施威胁轻微暴力的行为或呕吐酒、吸毒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无法、不敢、无法或无法抗拒,且被害人的旅行行为主要是由于轻信和引诱,则不能定罪。所谓“劫持”是指从受害者的原籍地抢劫受害者,并从其原籍地控制受害者。如上所述,有许多方法可以控制受害者,如捆绑、禁闭、监视、劫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在控制受害者的过程中,行为人可以使用或不使用暴力或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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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关键是,是为了向他人勒索钱财,还是为了把他人当作人。

这一罪行和那一罪行

首先,这一罪行与贩卖妇女和儿童罪行之间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有绑架行为,形式相似。区别的关键在于不同的犯罪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目的是为了出卖,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和劫持他人为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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