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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绑架罪的标准,绑架罪判罚标准是什么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9 10:30:05浏览126次

二。识别

(a)这一罪行与贩运妇女和儿童罪行之间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和绑架都有绑架行为,这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同的犯罪目的。绑架和贩卖妇女和儿童是为了出售,而绑架是为了消灭

威胁绑架罪常与敲诈勒索罪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目标是不同的。敲诈的目标和获取财产的目标是一样的。然而,绑架的对象不同于获取财产的对象。

2.客观要求是不同的。如果敲诈的威胁是暴力,行人声称这将在未来进行,而绑架暴力的威胁已经在当时和现场进行。

3.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人并不是为了隐藏和控制而捕获被害人,而绑架罪则是为了隐藏和控制对被害人的捕获。此外,如果犯罪者通过绑架欺骗和恐吓一个人,而绑架并不存在,也不当场交付财产,那么他就不应被判犯有敲诈或绑架罪,而应被判犯有欺诈罪。如果欺骗恐吓某人当场交出财产,而恐吓的内容是对人的暴力行为,则应作为抢劫罪处罚;如果恐吓的内容是泄露隐私,那就应该作为敲诈来惩罚。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有着特殊而普遍的关系,二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此外,绑架罪必须客观地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方法与非法拘留方法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但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罪构成。这两种犯罪中绑架和劫持受害者的空间特征也是相同的,可以是呆在现场

,也可以是将受害者带离其原来的位置。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还要求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犯罪人的非法要求为目的,以及相应的抢夺财物或者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只要求行为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实践中,涉及绑架和为索债而劫持人质的案件是区分绑架和非法拘留的主要问题。该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人非法拘禁或拘禁他人以获取债务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在处理为追债而绑架和劫持人质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如果本法颁布前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相抵触,则不应再参照适用,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本条第三款所称非法拘禁他人收取债务,是指法定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以收取赌债等债务的,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行为人以获取法定债务为目的实施绑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在由于行为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绑架或劫持人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也应得到仔细的调查。如果行为人为了不讨债而绑架或劫持人质,行为人仍应被判绑架罪并受到惩罚。

2.如果绑架者为了债务而绑架另一个人,向被绑架者的近亲或其他人索取额外的财产,或向人质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则行为人既犯非法拘禁罪,也犯绑架罪。然而,这种情况应被视为一种想象中的共同犯罪(当一种索取财产的行为被实施,并且财产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的财产)或吸收犯罪的一种形式,犯罪人应被视为一种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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