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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强泰达,孙国强抢劫、绑架案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3 10:45:03浏览91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法律性质应被认定为想象竞合犯,并按重罪处罚。原因如下:1 .如果受害者在绑架过程中当场带走了财物,犯罪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种暴力行为,即绑架,这不能仅仅构成抢劫。因为抢劫受害者财物的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伤害行为,它必须依赖于前一种暴力行为。没有以前的暴力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抢劫行为就不能产生,也不能完全满足抢劫的构成要件。2.虽然绑架过程中的绑架行为只是一种从属行为,但从表面上看,它符合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违反了两种不同的犯罪。它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以一个重罪定罪量刑。

大多数意见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刑法的理论分析来看,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因为行为人所遵循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存和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种非独立的犯罪被另一种独立的犯罪所吸收,行为人仅因吸收犯而受到惩罚,而被吸收的犯罪则被忽视。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以一种故意为基础,实施一种犯罪行为,侵犯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犯罪。因此,区分吸收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还是实施数种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犯罪人在绑架过程中当场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可以看出,肇事者实际上犯下了暴力行为,即绑架。当场抢劫受害者财物的行为不是单独的暴力行为,而是根据控制受害者人身自由的绑架行为实施的,或者是基于先前的暴力行为。因此,抢劫财产的行为只是绑架过程中的一种从属行为,而不是一种单独的、独立的暴力行为,就像向受害者的家人勒索命令一样。它不能单独构成抢劫。但是,由于从表面上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它属于犯罪行为违反两种不同犯罪的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另外,吸收犯的几种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即“前者行为是后者行为发展的阶段,后者行为是前者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而绑架不是抢劫的阶段,抢劫不是绑架的自然结果,因此,两种行为之间显然没有吸收关系,不是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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