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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张昆等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8 09:10:03浏览65次

被告张坤,男,3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州区紫曲镇西太平庄村;

被告张炯,男,4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州区紫曲镇西太平庄村。

被告孙文江(化名:孙长友,绰号:孙猴),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州区紫曲镇紫衣村;

被告徐永胜,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州区紫曲镇西太平庄村;

一.案例:

被告张炯因经济问题于2000年4月与梁维河(男,30岁)发生冲突。张炯认为梁维河想暗算他,怀疑梁维河可能绑架他的儿子。同年5月6日,张炯打电话给他的弟弟张坤,要他派人去刺杀胡。同日19时许,被告人张坤告诉被告人孙文江、徐永胜、吴洪波,梁维河在通州区紫曲镇恒兴园餐厅吃饭时,想绑架其大哥的儿子。他让吴洪波等人到梁家去问他们想干什么。吴洪波、徐永胜和孙文江没有打他,而是分别驱车前往梁维河居住的西泰平庄村。然后张坤打电话给张炯,让他在村子里见他。

精华阅读:绑架罪的认定,绑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凡犯此罪者,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没收其财产。..点击阅读

晚上20点左右,张炯在村里见到了吴洪波等人,并确认了梁维河的家人。后来,吴洪波、孙文江等人用刀、棍等物品闯入梁家,造成梁伟河、梁伟山(男,36岁)、赵永杰(男,30岁)轻伤。后来他们追赵,谁是街道一般气馁,以轻伤,受轻伤。

二、试验结果:

公诉机关就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坤、张炯、孙文江、徐永胜不尊重法律,聚众用武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多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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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受到处罚。根据01030第二百三十四条**款、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款、第六十九条**款的规定,被告人张坤、张炯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孙文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徐永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被撤销,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三。评论:

本案的焦点是案件的定性,即四名被告张坤等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聚众斗殴。在审判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个是张坤和其他四名被告聚集了几个人来争夺霸权,造成许多人受轻伤或轻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一种观点认为,四名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侵害的对象是具体的,造成多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争夺个人恩怨、霸权或其他不良动机而组成团伙,严重破坏公共场所和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是**严重的流氓活动之一。它通常指的是非法组织联合起来进行斗争的行为。参与这种大规模或武装战斗的双方都有一定的准备。使用匕首和棍棒等致命武器,很容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伤亡,甚至是周围的无辜者或财产损失。因此,它具有双向性、客体范围不确定性和后果程度不确定性的特点,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社会危害。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和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其结果是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根据对案件具体情况的分析,案件的起因是张炯怀疑梁维河等人绑架了他的儿子,而张坤则要求有人向胡亮维河开枪。目标是确定的。吴洪波、孙文江等人在张坤的指使下,对梁维河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犯罪人想通过这种行为阻止绑架,而不是公开挑战社会霸权。受害者梁维河是一个无辜的、毫无准备的受害者,而不是积极参与战斗的另一方。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的特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是正确的。该案宣判后,四名被告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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