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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司法解释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07浏览84次

“其他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2)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在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职权”是指在自己的岗位范围内的权力。“职责相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尽管它不是直接使用自己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对于那些利用亲友关系为客户办事、收受客户财物的人,不应因收受贿赂而受到惩罚。

(3)退休和退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问题。退休、退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服务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4)关于如何掌握构成受贿罪的行为根据《补充规定》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掌握受贿罪的行为:

向他人索取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能力,可以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号(1996.2.17)

四、要重视追究税务、海关、银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上述人员如与境内外其他犯罪分子勾结或参与财税领域的犯罪活动,将以共犯论处。其中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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