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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占受贿案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12浏览116次

被告黄世贞,男,50岁,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他原是江苏省常州市监狱长,是溧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97年1月13日,他因涉嫌受贿被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拘留,并于1月24日被逮捕。

黄世贞案件调查结束后,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0月10日以受贿罪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1992年至1996年,被告人黄世贞利用监狱长的职务之便,将造价3200多万元的常州监狱建设项目移交给江苏省泰兴市天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镇江工程办公室。

被告黄世贞在此期间六次从该机构负责人李稷处获得人民币16.28万元。

2.1991年至1996年,被告黄世贞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泰兴市横多镇前岭村朱、黄世群等人7.2万元,用于其在担任常州监狱长期间购买水泥8次,并兼任江苏省煤矿副经理、后来的煤矿经理和水泥厂厂长。在收到朱、黄士群等人的7.2万元后,他在送货、运输、结算等方面给予了他们全面的照顾。

3.1992年12月至1994年8月,被告黄世贞利用职务之便,将朱珠水泥厂至卢芳站的道路建设工程移交金坛交通工程办公室施工,并从工程办公室主任石志坤等人处收受贿赂4万元。

此外,被告黄世贞还利用职务之便,从泗阳县燃料建材公司经理陈卓、金坛市物资局建材供应公司经理朱星元、浙江省平阳县小江镇塑料蜡纸袋厂陈仙桃以及周国芳、王生明等7人处收受了价值141,038元、1200美元和6,860元的金戒指、手表和皮衣。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世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贿赂。

鉴于被告人黄世贞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赃款已追回,可酌情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386、383条第1款(a)项和第5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世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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