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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贿赂罪司法解释,已退休受贿罪司法解释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11浏览155次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因此,该规定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离职(退职)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原因如下: 第一,地位的形成通常是权威孕育的结果,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其次,地位的形成通常与行为者拥有权力的时间长度和水平成正比。 第三,在正常情况下,地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的消失和便利。因此,当国家工作人员离职(退休)休假时,虽然他们的职权已经丧失,但他们原有的职权所创造的地位和便利不会立即消失。

这为这些人员成为贿赂犯罪的主体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把握和注意以下问题:

1.离职或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其原有的权力或地位,通过其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其委托人谋取利益,并向其委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离职(退休)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我利用了我原来的权威或地位。

(2)该设施必须由在职的本国工作人员具体完成。这种便利与为国家工作人员服务的便利是相互包容和相互依存的。

(3)为客户谋取利益。至于利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以及利益是否是实际获得的,贿赂的成立将不受影响。

(4)我向客户索取或非法接受财产。其中,索要或非法收取的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000元的起征点。至于我所获得或非法获得的财产是否真的是我自己的,这并不影响贿赂的成立。

2.如果为客户谋取利益是一种行为,而行为人并未违反其原来的立场,则无论企图贿赂的原因是什么,调查离婚(退休)员工的贿赂责任都是不适当的。如果为客户谋取利益的行为违背了行为人的初衷,则无论行贿未遂的原因是什么,离婚(退休)员工的受贿责任也应受到追究。

3.委托人给予演员的贿赂应是离婚(退休)人员双方同意的财产。如有差异,行为人收受贿赂或委托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向行为人支付贿赂的,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如果行为人在任职期间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但未能向委托人索要贿赂或就贿赂达成一致,且委托人在行为人离开(退出)后出于感激而给予财产,则离开(退出)的人一般不构成贿赂。但是,如果行为人违反其原来的职务,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且知道委托人因此而给予了较大数额的财产,则不会因其离职或退休而构成受贿罪。

5.离职、退休人员被依法重新录用从事公务的,以受贿论处。

6.在工作中收受贿赂,离职后为客户谋取利益,或者离职后索取、收受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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