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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六种,此案是受贿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16浏览123次

[基本案例]

石某曾任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瑞金支行行长兼党支部书记。

周某,原珠海经济特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牟林,xx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李某,原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精卫支行副行长。

2002年6月,周了解到中国工商银行郑州精卫支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2003年5月,周和林合谋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获取巨额银行资金。他们找到石某,同意石某以瑞金支行的名义提供商业承兑保函,而周某将以0.8%的折扣率支付石某的“便利费”。5月23日,周给了石50万元的奖励。

6月6日,珠海一家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了5份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即某某工业集团公司向珠海经济特区一家开发公司购买铝制品应支付3.99亿多元,支付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三天后,某某公司根据合同总金额,以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身份,向珠海某公司签发并承兑了43张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协议,石某以农业银行瑞金支行的名义非法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消)担保函》的5份复印件,即由农业银行瑞金支行提供担保,保证在承兑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农业银行贵阳瑞金支行将无条件支付全部款项。

6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经纬支行副行长李某等相关人员伪造商业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对上述合同项下的7张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总金额超过6600万元,其余票据同意分期贴现。

2003年11月,周再次找到石,向他寻求“融资”方面的帮助,并承诺向石提供其注册的某某公司和680万现金。为此,史以向其他银行借款的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某省级分行营业部瑞金支行主凭证管理员处收到4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张25元,每张1000万元),交给周填写。周已经发行了其中一个,总计2.1亿元。

随着银行的进一步跟进,史把他没有开出的3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退了回来。

[试验结果]

2004年7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农业银行贵阳瑞金支行原行长石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余的嫌疑人被分开处理。

[评论]

本案被告人石某的审判结果应得到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和研究,以真正打击和有效遏制各种相互勾结、愈演愈烈的金融犯罪。

首先,分析史在整个票据诈骗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在策划票据诈骗罪时,周与史约定了具体的分工。林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石开出保函,周与银行联系贴现。与此同时,他们还就犯罪利益的分配达成了协议,石某以实际贴现金额的0.8%获得了“便利费”。在实施票据诈骗罪时,周根据犯罪的具体划分非法签发了5 《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消)担保函》。周利用我行授信成功贴现了7张商业承兑汇票,并通过保函非法获取银行资金6600多万元。可以说,史非法签发保函是整个票据诈骗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票据诈骗犯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其次,分析了史收受50万元与票据欺诈的关系。周给了史50万元,前提是史同意在票据诈骗罪的共犯成立后提供参加票据诈骗罪的担保书。尽管施在贴现前收到了50万元,但这50万元的价格却是与票据诈骗的非法所得联系在一起的,

第三,分析了施收受50万元与利用职权为周谋取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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