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什么罪,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18浏览152次

[案例]

自2004年起,被告人徐洪进担任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主管人事、土地使用和土地交易。

2004年5月至6月,玉山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鄱阳湖分公司总经理刘海璐来鄱阳湖购买鄱阳湖县农机公司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刘海璐找到被告徐洪进,询问土地转让政策和农机公司土地的价值。徐洪进给出了详细的答复。2004年7月和8月,刘海璐再次找到徐洪进,要求徐洪进提供土地评估后的土地分类、土地性质和基准价格等信息。

由于鄱阳湖县农机公司被法院依法查封,委托江西联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04年9月,刘海璐通过竞标购买了鄱阳湖县农业机械公司的土地。十多天后,刘海璐来到鄱阳湖,要求被告徐洪进到刘海璐在鄱阳湖镇饶州宾馆的住处。刘海璐提前给了4万元牛皮纸袋现金,感谢许在征地过程中的帮助,并要求许做好土地转让及今后的发展工作。

2005年11月和2006年3月,刘海璐在办理鄱阳县农机公司土地使用机械变更手续时,被告徐洪进签署了初审意见,并提交《土地登记审批表》领导审批。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洪进为了掩盖从刘海璐处收受现金4万元的事实,要求严海吉签署刘海璐事先书面同意出租王根泉(徐洪进的岳父)的房屋的协议。租金是4万元,并告诉刘海璐,原来的4万元将用作房租。但事实上,刘海璐从未租过王根泉的房子。

[审判]

鄱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洪进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刘海璐贿赂4万元,为刘海璐谋取利益。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了贿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并得到支持。鉴于被告徐洪进已归还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良好,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诚信,根据被告徐洪进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并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一款、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64条和第72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1 .被告人徐洪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受贿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

[评论]

乍一看,本案似乎是一起简单的贿赂案,但事实上,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两种意见都涉及到贿赂案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得出贿赂犯罪包括索贿和受贿两种形式。贿赂,无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都是贿赂罪。但是,受贿必须以行为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大相径庭。

第一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在收受他人财物过程中主观产生的一种欣赏和补偿心理,应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范畴。

只要行为人在收受他人贿赂时主观上表现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无论是否实施了获利行为,都是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违法收受行贿人交付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应当是客观存在的

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而其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贿赂,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事实上,《刑法》第385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索贿”和“受贿”的内容。对于“索取他人财物”或“主动收受贿赂”的,无论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以受贿罪论处。另一方面,“受贿罪”强调只有同时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与受贿相比,“受贿”是一种“受贿”。当行贿者向行贿者提供财产时,行贿者不会拒绝,而是“平静地”接受并承诺,开始或已经在官方活动中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因此,作为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概念应当得到广泛的理解。它不仅可以理解为在公务活动中为委托人谋取实际利益,还包括受贿人收受财物时对行贿人的“承诺”,受贿罪中的“承诺”不仅包括明示承诺,还包括默示承诺。也就是说,它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即使行为人无意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