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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收受数额较大的专属红包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吗?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30浏览104次

春节期间,网上红包成为一种新的最爱,并变得流行起来。

然而,中国共产党已经包括“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通过电子商务”范围内的“反四风”调查。边肖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拆开红包,红包总额达到“较大数额”时,可能构成贿赂。此时,独家红包具有贿赂的性质。

以微信近年的“红包”为例。除了普通的红包和幸运的红包之外,它们还被分成特定的红包,如结婚、乔迁、生日和生日。普通红包单笔金额上限为200元,最低为0.01元。幸运组一次最多可以发送100个红包,每日限额为2万元,单次限额为5000元。但是,一次只能给一个人一个专用的红包,最高限额为1000元。三个月内只能给同一位朋友一个特别的红包。在传统的正常范围内,朋友之间向微信和小微信红包的转账和支付都是人际交往。但是,如果红包的数量和数量超出了正常的人际关系范围,那么大量独家红包的拆封者就可能根据拆封者的身份构成相应的贿赂犯罪。边肖认为,这个时候专用红包的金额就是贿赂钱。当总金额达到“大额”时,打开红包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受贿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显然,特定的红包是排他性的,属于一对一的转移。演员打开的红包里显示的金额不仅可以提取,还可以用于网上交易,如购物和手机充值。国家工作人员打开更具体、更专用的红包,当红包总额达到“较大数额”时,就满足了受贿罪的数额要求。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相关的立案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的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微信红包索贿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利用职权,即掌管、负责或承办一定的公共事务的权力和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微信好友索贿。

这种拉客行为更直接,当然需要贿赂。 第二种行为是相对隐蔽的。演员首先送出少量的红包,并期望对方返还更多的红包。较大的数额并不是对这一罪行的“较大数额”的惩罚,而是比演员第一次送出的红包数额要大。国家工作人员先给对方少量的红包。他们的主观意图很明显。他们期望对方返还大量的红包。虽然这种行为看似人际关系,但仍然属于索贿行为。如果行为人未能返还明显超出正常人际关系的差额部分,则金额可以累计计算。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受贿罪。除了专用红包之外,如果所涉及的人员具有特定小团体的性质,或者是专门为向特定国家的工作人员分发大量红包而设立的,一些幸运红包也应被视为专用红包。由于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边肖认为它们也应被视为特定的专用红包,如果数额达到入罪标准,也应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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