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31浏览151次
刑法中受贿罪的处罚
自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以来,受贿罪的刑罚比照适用于贪污罪。修订后的《刑法》第383条详细规定了腐败犯罪的量刑标准。 第386条规定,对犯有贿赂罪的人,应根据贿赂所得的数额和情节予以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量刑的标准一般是考虑到“情节”,以贿赂的数额为准。但是“情节”达到“更重”了吗
一般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也是从数额上考虑的,特别是对10万元以上的案件的量刑。
贪污贿赂侵犯的对象有其共同点,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完整性。然而,腐败犯罪同时更强调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原刑法将贪污罪归类为侵犯财产罪,将受贿罪归类为渎职罪,正是基于这一认识。
我国古代法律通常根据贿赂对官员公务行为诚信的损害程度来确定量刑标准。特别是在唐、明两代,受贿罪的处罚标准明显分化。例如,在《大明律》中,“枉法受贿罪”、“不枉法受贿罪”和“受贿罪”等行为被划分为不同的量刑标准。《唐律》中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主管官员受贿枉法,如果15件赃物被丝绸包裹,他将被处以绞刑。收受贿赂而不枉法的,年满30周岁的,处额外役。无薪官员犯有上述罪行,其罪行被降低一级。
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贪污枉法(包括政治领域的卖官卖爵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案件)的危害远远大于经济领域的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贿赂对社会的危害。特别是地区、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带头犯罪造成的“窝案”,仅以受贿数额为主要考量,以“情节”为补充量刑,不符合“罪刑兼容”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