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刑事犯罪有哪些,新型受贿犯罪案件的查办如何提高调查能力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36浏览73次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为检察机关查处交易型贿赂、干部分红型贿赂、特定关联方受贿等新型贿赂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新型贿赂犯罪不断得到查处。然而,新型贿赂犯罪总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发展变化。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处新型贿赂犯罪的力度。因此,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应从三个方面提高:

一、提高对贿赂财产状况和经济行为的调查能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构成越来越复杂,经济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独立于各种经济行为,往往必须参与其中。各种经济行为,如购买、出售和投资,经常发生。由于权力掌握在国家工作人员手中,这些经济行为有时被异化为权力和金钱交易的“法律外壳”。然而,政府公共权力对一些经济行为仍然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和监督体系,这使得司法机关很难在各种看似正常的经济行为中发现以权谋私的现象。一方面,很难查明受贿者的财产状况。另一方面,很难掌握受贿者的经济行为。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通过调查了解受贿者的财产状况和主要经济行为,有助于发现新型贿赂犯罪的线索,对于侦查新型贿赂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例如,在交易贿赂中,只有在确定受贿者的财产时,才有可能进一步确定财产交易中是否存在权力和金钱交易。但是,由于立案前的调查阶段不适宜与被调查人员联系,只能采用原来的调查方法,难以全面调查被调查人员的财产状况和主要经济行为。虽然中国在1995年4月30日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但它在1997年1月31日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但是,申报和报告的两个规定主要针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没有检察机关检查或共享申报和报告内容的机制。因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财产申报和重大经济行为报告制度,完善相应的申报和报告责任制度,建立检察机关查阅或共享申报和报告内容的机制。此外,要加强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各种经济行为的监督。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行为,应建立检察机关提前引荐人的防控机制。

第二,提高揭开“法律外衣”和获得口头证据的能力

由于新型贿赂犯罪往往被包裹在“交易、投资、分红、财务管理”等“法律外衣”之下,参与贿赂的双方往往伪造大量证据,以增强“交易、投资、分红、财务管理”等行为的“真实性”。例如,为了显示销售的“公平”,卖方和买方将伪造一个“公平”的合同,但这笔钱不是根据合同支付的。一些受贿者为了掩盖红利,会伪造出资证据,甚至把一些资金放在受贿者的地方,以躲避公众。这部分资金根本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对股息也没有任何比例效应。如果检察机关对案件调查处理不力,被调查人员有可能以“法律外衣”为借口掩盖犯罪事实。

虽然新的贿赂犯罪往往被包裹在“法律外衣”之下,但一旦这种“法律外衣”被揭开,就会延伸贿赂犯罪的证据链,丰富贿赂犯罪的证据类型,扩大贿赂犯罪的侦查突破口,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例如,一旦基于交易的贿赂案和基于奖金的贿赂案暴露了交易和投资的假象,受贿者就会迅速改变态度,将对抗变成合作。与此同时,在“交易”和“投资分红”过程中产生的书证和物证也从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外衣”变成了调查贿赂犯罪的有力证据。但是,在特定关联方的贿赂案件中,随着特定关联方的浮出水面,贿赂突破了一对一的直线关系,形成了三角关系,为检察机关打击案件提供了更多的突破口,巩固了贿赂犯罪的证据基础。因此,在侦查新的贿赂犯罪中,提高侦查人员的分析能力、适应能力和突破能力非常重要。

三、提高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能力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可靠,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处罚,但在实践中不突破当事人的供述仍难以定罪。新型贿赂犯罪的书证和物证比一般贿赂犯罪多,但在这些书证和物证的“合法性”被揭露之前没有证据,在实践中,口供很少在规定的12小时内被突破。因此,只能通过其他手段来迫使当事人突破口供。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