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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析受贿人初审时的心理及对策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46浏览125次

一审是侦查活动,侦查人员立案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讯问,以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在贿赂案件的预审中,必须掌握受贿者的心理,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实际上,受贿者通常有以下心态:

1.紧张。检察机关通过强制措施对受贿者进行审查时,受贿者犯罪时的幸运心理往往会转化为害怕暴露的紧张心理。这通常表现在三个症状上: 第一,暴露的紧张,大多见于初犯,表现为恐慌、情绪激动、烦躁、怀疑和焦虑。害怕被突然询问会导致思维混乱,回答问题时不连贯,逻辑混乱。即使一个人愿意做一个陈述,前言也常常跟不上单词,单词达不到意思。 第二是内在的紧张,表现为冷静、冷漠、空谈、搪塞和粗心大意。这主要发生在一些经验丰富的受贿者身上。他们对审讯现场并不那么恐慌,他们的紧张情绪也不容易暴露。 第三是掩饰紧张,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和精神,以赢得一些同情和蒙混过关。

2.诱人的心理。受贿者掌握了调查人员的意图和动向后,未能掌握相关证据的暴露程度,也缺乏规避犯罪的防卫措施。因此,他急于测试调查人员掌握了多少犯罪线索和证据。为了从调查人员那里了解细节,通常使用三种方法:首先,他们投掷石块并询问找到细节的方法。

他们通常会移交一些看似犯罪或不犯罪的问题。然后,他们“真诚地”要求调查人员提示他们检查检察机关是否已经获得了他的犯罪证据,并继续与调查人员兜圈子,理由是他们“不记得了”。二是真假混淆,蒙混过关。一些受贿者能很快适应审讯环境。一般来说,它们并不直接相互矛盾。他们经常使用欺骗和谎言来处理审讯,例如花言巧语和捏造事实,这样当他们解释问题时,他们就是对的和错的。他们试图诱使调查人员在提问时犯错误,从而达到探查细节和掩盖罪行的目的。 第三是装腔作势,索要证据。一些有着严重犯罪恶习的受贿者一开始就有一套反审讯策略,比如痛哭流涕、申诉冤屈,甚至声称如果他们拿出证据就会受到惩罚。他通过发誓来表示自己的清白,从而判断检察机关掌握了哪些问题来进行对抗。

3.抗拒心理。在审判开始时,当他们接触到受贿者所犯罪行的实质并直接关系到受贿者的切身利益时,他们都本能地产生了一种抵触心理,尤其是一些受贿者认为他们的行为微妙而巧妙,没有第三者的存在,他们还建立了一个攻守同盟。结果,他们中的一些人公开反对。有些胡搅蛮缠,大欺骗;其他人忽视并保持沉默,在耐心、意志和其他方面与调查人员对抗,试图让调查人员对继续试验失去信心。

4、摇摆不定的心理。它经常被表达为不仅想战斗到底,而且害怕无法抗拒证据的披露。既想尽快摆脱审判,又受不了调查人员的追求;他想坦白,害怕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供给与非供给、部分供给与完全供给之间的矛盾非常激烈。这通常是受贿者心理防御的最后一道屏障。只要这个障碍被打破,整个审讯就能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

根据上述心理,调查人员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摸清底细,制定计划。讯问前,要做好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确定相应的讯问计划。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调查计划

2、掌握心理学,适合人群。侦查人员应针对被讯问人的心理特点,掌握其心理,针对明确的对象制定适当的讯问方法,对受贿者施加心理压力,从心理上突破受贿者的防御机制。根据心理特点,心理咨询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调查人员应向受贿者充分说明政策,动之以情,理解之以理,有明确的目标,有说服力,切中要害,使受贿者真正意识到调查人员是在关心他,帮助他,挽救他,而不是愚弄他,欺骗他,从而获得更好的初步结果。

3.张驰有学位,创造氛围。初步审查应与一定的氛围相协调。所谓的气氛就是预审中的攻势。对于那些老谋深算、顽固不化、假装冷静、以进攻为防御、或者依靠“功勋”、傲慢和自大的受贿者,他们应该利用法律制度来遏制他们的势头,制造紧张的审讯局面,迫使他们紧张,促使他们感到紧张和恐惧,打破他们的防御心态,让他们不加防范地回答问题。对于那些压力过大,影响正常思维的受贿者,应采取随意宽松的讯问氛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贿者的紧张情绪,防止他们为了摆脱困境而迎合调查人员做出虚假陈述或夸大事实,或因紧张情绪而不顾时间地畅所欲言。只有通过正确的操作才能获得更好的询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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