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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析受贿人初审时的心理及对策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46浏览125次

4、实际情况,巧妙布扇阵。根据受贿者的诱惑,调查人员可以通过审问给受贿者一些信息,从而打破他的幻想,让受贿者在不说实话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让它产生错误的判断,进入调查人员设计的迷宫,从而被巧妙地抓住和捕捉。

总之,在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初查中,侦查人员只有熟悉案情,灵活运用心理战术,才能有效震慑受贿者,迫使其彻底放弃幻想,如实解释问题,取得良好的初查效果。阳光网

《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对直接贿赂和调解贿赂的责任要求有不同的规定:前者是“利用职务之便”,而后者是“利用职务或职务之便形成便利条件”。司法理论界对如何界定这两种义务要求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看法。2003年11月13日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在受贿罪的职务要求适用法律的一些普遍问题上形成了最具前瞻性的共识。根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作者对这两项工作要求的不同含义进行了区分和澄清。

一、利用自己的地位

根据《纪要》的规定,“利用自己的位置”具有以下含义:

1、在本人职务范围内使用直接权力,即担任主管、负责或承担公共事务的职权。这是“占便宜”概念的基本核心。权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可以分为: (1)监督人是指负责管理公共事务某一方面的权威; (2)责任是指对公共事务承担责任; (3)承诺是指处理某些公共事务的权力。从管理权限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 (1)管理人,如户籍警察使用户籍审批权限,人事干部使用人事任免权限等。 (2)管理财产,如银行和信用社负责贷款业务的干部使用批准贷款的权力,海关干部使用发放货物的权力等。 (3)管理一般事务,如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使用审批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干部使用减免税收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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