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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贿赂罪未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55:01浏览137次

金钱和权力吸引了无数人。有钱人会被金钱吸引,而有钱人会被权力吸引。然而,金钱和权力本身是无辜的,人们失去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小编辑会给你带来相关的知识。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调解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行为。在调解和贿赂中:行为人与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和制约关系,只有形成自己的权威或地位的便利条件;此外,调解和贿赂必须寻求不正当利益。调解贿赂是一种特殊的贿赂方式。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二、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根据我国刑法中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

(一)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

首先是近亲的定义。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事、刑事和行政法规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近亲属”的范围更为合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近亲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只要与本国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离开本国工作人员),就可以将其定义为他们的近亲。具备犯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还有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没有界定“密切相关者”的内涵和外延,而“关系”属于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的范畴。在这方面,2007年,两所高中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特定关联方规定》,其中包括近亲、情妇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的其他人。有些人认为这一定义的范围太窄,不符合立法意图。他们认为应该包括以下的人:基于血缘的关系,即除近亲以外的其他亲属;基于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如同学、老师和学生、校友和同事之间的关系;基于地理的关系就像村庄。基于感情的关系,如朋友、爱人和恋人;基于利益的关系,如客户、共同投资者、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其他在任何情况下都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的人。笔者认为,上述定义过于宽泛,影响力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应界定为:主体基于其与某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决策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为其服务,即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适用范围取决于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做出的明确规定。

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离开了他们的工作。一名本国工作人员离职后,该工作人员凭借其在任职期间的影响力索取或接受客户财产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是唯一受影响力受贿罪管辖的情况。

(2)对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变相或间接利用。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相似。但是,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然而,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人和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因为他们间接利用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务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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