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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什么罪,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13:30:04浏览116次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法定刑的现行规定,是在总结各个时期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总的来说,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现实。然而,从进一步完善法定刑立法的角度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贿赂犯罪的特征是: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财利的犯罪活动。这种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贿赂犯罪的必要条件,如何看待“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以及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都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贿赂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贿赂犯罪的特征是: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财利的犯罪活动。这种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该成为一般受贿的必要条件吗?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一必要条件?在反腐败斗争中,既不能纵容狡猾的犯罪分子,也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一,如何对待“为他人谋取利益”

首先,“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众说纷纭。大多数学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从理论界的学术论文、论文和教科书来看,绝大多数作者认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三个方面紧密相连。它们有机统一,构成了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持上述观点的作者还认为,他是否想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贿赂和欺诈犯罪的根本标志。这样,“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另一个主观因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条件?这涉及到两个问题。首先,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该要件规定为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第二是理论上应该包括哪些要素。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确是《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客观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虽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这里指的是行为,是客观要求,但两所高中《解答》给出的解释是:“受贿罪的行为应由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来决定,这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根据这种解释,为他人谋利,无论是否实现,都是一种贿赂行为,是一种客观要求。这一解释符合《国际报告》的初衷

还有另一种行为,受贿者是否向他人谋取利益不是行贿的必要条件。只要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要追究其受贿的刑事责任。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无论是作为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都与受贿罪的成立和侦查不相适应,不利于打击当今国家工作人员中最腐败的犯罪之一。因为 (1)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与贿赂犯罪的本质相冲突。众所周知,贿赂的本质是以权谋私,即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所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为自己谋取私利。这只能反映出旅游人在使用官方权力时的破坏性正直,从而损害了政府的权威。构成职位的腐败行业并不取决于一个人是否通过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什么利益,就像索贿一样,只能成为影响贿赂危害程度的一个因素,不能改变贿赂的性质。无论是1988年的《规定》、1989年的司法解释,还是1997年刑法中关于贿赂的规定,对于性质相同的行为都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模糊了其本质的一致性,从立法技术上看,这是不太科学的。贿赂犯罪最本质的东西应该是公务行为的完整性受到侵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的财产,即使他不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也是对公务行为完整性的侵犯。事实上,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不仅可以更深刻地反映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会影响人们对贿赂犯罪的权力和利益的传统认识。但是,法律是否一定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国家廉政建设、是否有利于打击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的贿赂行为、是否有利于国家的长期稳定为依据。 (2)“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对一些以权谋私者的刑事侦查。这不利于从严治官精神和深入反腐败斗争。司法实践表明,一些领导干部因其职权和地位,接受了其领导和管辖下的单位或个人的大量财产。但是,寄件人没有明确说明该财产是给干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我们经常找不到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受贿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或意图。不管收到的数额有多大,影响有多严重,司法部门对此无能为力。这无疑是反贿赂犯罪中的一大漏洞,为一些明显违反诚信要求逃避法律调查的滥用职权者留下了漏洞。“ (3)有人认为,如果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就不可能区分收受贿赂和收受礼物。贿赂和接受礼物本质上是不同的,尽管它们都是接受财产。关键在于接收财产的基础。贿赂归根到底是基于对公务员职权的限制。它是官方权力的衍生物,贿赂的严重程度通常与可能为受贿者谋取利益的官方权力的大小有关。亲戚和朋友之间的礼物是基于亲戚和朋友之间的关系,是表达家庭感情和友谊的一种方式。然而,我国法律坚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为一些以权谋私的人逃避刑事调查创造了条件。 (4)从国外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立法来看,“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未被列为贿赂犯罪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也反映了世界反腐败的趋势。例如,日本《刑法》第137条规定:“接受请求或贿赂的公务员,其所负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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