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13:45:03浏览119次
作者:李如印、徐锡龙
当犯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强制措施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自动供认贿赂相关公职人员的犯罪事实并向公职人员举报,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的披露发现公职人员的贿赂犯罪。举报他人受贿罪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的立功要求?
首先,从《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是否立功,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揭露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加以证实,或者为司法机关解决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符合立功的两个条件之一,他所揭露的他人的犯罪是否与他自己的犯罪有关,只要他所揭露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得到证实,立功的成立就不会受到影响。
其次,受贿罪和受贿罪虽然是两种相互关联的犯罪,但也是两种不同犯罪的独立犯罪。当行为人因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有受贿罪,并且已经贿赂他人,此时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如果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有受贿罪的事实成立,则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向他人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事实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本人犯罪”,则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特殊自首成立的条件,行为人实施的受贿罪应当“视为自首”。
再次,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立功,这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我国刑法中的“立功”规定,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且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及时抓获犯罪分子,尽快予以惩治。如果不承认行贿人检举、揭发行贿人的贿赂犯罪,可以成立立功,这不利于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贿赂犯罪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