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5 08:45:02浏览154次
前几天,原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局长刘因收受贿赂近160万元,在恩施市第一审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他的非法收入130.8万元、2000美元和一辆越野车被追回并上缴国库。
本院查明,刘在2003年至2009年担任恩施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0.8万元、美元2000元及价值26.7894万元的丰田TV6460GLX-i SUV。
本院还发现,在刘被恩施市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养时,恩施市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掌握了刘收受朱、张贿赂共计40万元的事实,其余大部分犯罪事实都是他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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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返还赃款182.27万元,丰田陆地巡洋舰已被追回。法院认为,刘多次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他决定从轻处罚,因为他主动坦白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贿赂事实,主动返还了赃款。
一审宣判后,刘没有上诉。
刘,55岁,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12月29日被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逮捕。2010年6月9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审理刘受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