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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8 09:50:03浏览67次

2.从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受贿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故意的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罪的含义,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产。 第二,行为人意识到他所要求和得到的是对其公务行为的不当报酬,他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三是演员对上述结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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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或表现,只收受他人财物与职务无关,也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接受他人财产过程中的一种主观的、必然的报酬意图。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在接受他人财产过程中的一种主观的、必然的增值和补偿意图。按照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并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这进一步表明,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必须实施或实现的客观行为,而是刑法对贿赂的主观要求和认定。只要有这种意图,就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

(二)利用收到的财物进行单位活动是否有收受贿赂的意图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后不占有,而是将其用于单位的日常开支、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无论是故意贿赂还是构成贿赂。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贿者在受贿后,为单位的日常开支或相关活动使用贿赂的,不能以贿赂论处

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正反两方面的理论都有点道理。然而,他们都同意他们的观点,这有点极端。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首先,我们应该从贿赂的角度来审视它。如果你事先主动要求或同意贿赂,贿赂犯罪的构成就不会受到影响。由于行为人(第57页旁边)(第43页最后)主观上故意收受贿赂,客观上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完整性受到侵犯,犯罪已经完成。将收到的资金用于单位活动只涉及赃物的下落,不能改变整个行为的性质。 第二,如果被动接受财务或贿赂不明显,则主动及时地将收到的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并说明其来源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则应根据行为人接受财产后的具体表现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有接受的意图和接受行为的成立。当然,行动者收到财产和交出财产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能太长。如果太长,很难解释行为人没有故意接受财产。 第三,明知财产已被有关部门举报或调查而将财产交给单位或用于单位活动的,无论财产来源是否明确,均以受贿罪论处。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实施者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返回的,这种做法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前报告信息,另一种是害怕在犯罪后被调查和移交。犯罪人被迫返回他们心中不想交出的心理状态,并可能在调查期间被找回。因此,这两种情形都不能阻止受贿罪故意的成立,从而认定为受贿罪的继续。 (3)事后是否存在故意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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