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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8 09:50:03浏览67次

论文关键词:贿赂直接故意主观贿赂

摘要:贿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要件一直是被忽视的一个方面。本文对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贿赂不仅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最常见的犯罪。据说它之所以频繁,是因为它是贪污贿赂犯罪中发生率最高的。据说它是古代的,因为它在古代社会中犯罪。这类犯罪不仅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也是党和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科学高度重视对其打击和预防,有时甚至以受贿进行特殊处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此类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但我国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却相对较少,给司法和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要件一直被忽视。主观要件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区分犯罪与非犯罪、本罪与其他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值得深入研究。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贿赂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面对手段不断变化的各种贿赂犯罪,正确区分犯罪与非犯罪,并根据主观恶性程度实施不同的处罚,从而确保准确定性和量刑适当。

一、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故意为之。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已达成共识。根据学术界的一般理论,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就认知因素而言,主要价值在于受贿者认识到他所接受或要求的财务是贿赂财务,利用他的权力为受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违法的。就意识而言,主要是指受贿者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并有偿还其职务行为的意图。例如,受贿者仅收取金钱和财产,而不利用其职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算受贿,但可以构成其他犯罪。相反,虽然受贿者有通过执行公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但他没有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的意图,也不构成受贿的意图。因此,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两个方面,其中之一是不可或缺的。

二。贿赂主观方面的争议

(一)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义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做出具体规定,同时也没有立法,司法机关也没有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这一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1997年刑法第385条也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评价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个具体的观点: (1)客观需求理论。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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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要素理论。人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金钱和权力交换的一种默契”就行贿者而言,这是对行贿者的要求。就行贿者而言,这是对行贿者的承诺。" (1)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者的一种心理态度,是贿赂的一个主观因素。作者同意主观因素理论,理由如下:

1.从行贿与受贿的相互依存关系分析,行贿者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原因是行贿者的期望和追求是为了达到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目的;但是,受贿者之所以能够接受受贿者的财产,主观上是非常清楚的,即受贿者是被自己的权力所诱惑,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这里,受贿者对受贿者表现出一种期待和追求,而受贿者对受贿者表现出一种承诺。 (2)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是一种心理活动,在这种犯罪过程中,双方都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应当属于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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