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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罪的认定,受贿罪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10:50:04浏览59次

(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根据该法第163条、第386条和第388条,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贿赂犯罪的共犯,无论其本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确定此类情况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亲属的贿赂案件包括三类案件:

(1)共同故意贿赂。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他不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但他知道他的亲属会索取或收受贿赂。它可以分为:

直接和故意联合受贿。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不直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是希望其亲属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间接故意共同受贿。 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不直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是允许或者默许其亲属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

(2)过失贿赂。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他没有索要或接受贿赂。然而,他应该预见到他的亲属可能向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结果,这是无法预见或可以避免的,但最终结果是他的亲属客观上收受了贿赂。

(三)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影响,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2、根据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1)就共同受贿而言,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有必要确定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是否有共同收钱的意图。如果有,则视为共同受贿;如果没有,就不适合被认为是共同故意犯罪。具体是:

从利用职权者犯罪的连续性来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连续多次受贿,不仅要看他直接收受了多少,知道他的亲属收受了哪一个或哪一个,而且要从他及其亲属连续多次收受的贿赂中确定他的主观受贿意图。这不仅显示了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的横向联系,也反映了他们犯罪行为的比例一致性,即犯罪的连续性是其特征。在处理这种连续贿赂的共犯案件时,如果利用职权的人只知道前一次或几次,就应认为被告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意图。对于多次收受同一行贿人贿赂的亲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利用职权的人知道此事,也应视为利用职权收受亲属贿赂的人的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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