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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利用职权,村书记利用职权,扣下他人工程款,是否构成受贿?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1 13:30:04浏览1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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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受贿罪。这是贿赂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以下是对受贿罪构成的分析:

首先,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它不是单一的客体。其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的完整性。贿赂犯罪的对象通常是财产,但不限于现金。这一分析涉及贿赂犯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受贿罪要求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两种行为之一,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另一种是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被确定为贿赂罪,而不需要这两种行为。

这个罪犯利用他的地位向别人索要财产。索贿是受贿者主动向受贿者索贿的一种公开或暗示的方式,有些甚至通过公开威胁迫使当事人行贿。在本案中,被告威胁不支付所有项目资金,但受害者只能获得部分项目资金,而其他资金为私人所有。由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比受贿更严重。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索贿者将受到更重的处罚。但是,被勒索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而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作为贿赂处罚。例如,本案中的受害者是被勒索的,不能被判贿赂罪。但是,索取他人财物罪,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同样,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除了普通罪犯的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被征召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等。

最后,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贿赂才能构成犯罪,而过失不构成本罪。罪犯需要有主观恶意。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其在蟒川乡薛庄村党支部副书记的职务,协助蟒川乡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威胁不支付项目资金,为自己截留他人资金,构成受贿罪,是受贿罪的典型表现。

[法律风险提示和防范]

当前,贿赂犯罪在我国频繁发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变相贿赂行为也在不断变化。司法机关在认定贿赂犯罪时,必须灵活把握贿赂犯罪的四大犯罪构成,才能在司法侦查和审判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它还可以净化社会环境,改善政府的政治管理和执法。

[法律链接]

1.《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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