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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贷款,祝某某等违法发放贷款、受贿案,二审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21:30:04浏览139次

被告朱谋谋对指控的受贿罪基本没有异议,但认为他收到的三星手机价值只有4000元左右,5800元的估价过高。被告朱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朱某收到价值4000元的礼品卡。在借钱之前,他无权达成交易。他不打算在接受礼品卡时获利,这不构成受贿罪。 (2)被告朱某收受三星手机价值5800元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被告人高对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在司法机关介入前归还一部照相机和两部手机,不应作为受贿罪处理。高受贿数额只能确定为6900元,自首的,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我希望某某非法贷款

1999年初,被告人朱谋谋、高认识了唐鹏()和(二人分别处理)。同年2月初,唐鹏帮助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营业部”)存入3000万元。1999年3月,唐鹏、郭忠卫以同丰酒店土地使用权抵押,向工商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1150万元。1999年3月4日,工行营业部明知抵押物价值不足,存在不同的贷款用途,向同丰酒店发放贷款1150万元,即实际使用人是在合同物资交易市场的唐鹏和郭忠卫,以同丰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同年5月,唐鹏和郭忠卫先后将贷款汇入同丰酒店账户进行还款。还款后,唐鹏、郭忠卫等人向工商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通丰酒店,用于经营物资交易市场。同年5月21日,被告人朱某(时任营业部副总经理、营业部负责人)明知贷款用途不一致、抵押物不足,再次指使高等人为同丰酒店办理1200万元的贷款审批手续,导致该笔贷款仍未偿还。

以下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

(1)证人高、的证言。经核实,1999年5月,孙殿平、刘小萍偿还贷款1150万元后,再次申请贷款。他们把刘带到朱牟某的办公室,希望表明立场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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