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15:35:02浏览73次
及时返还或者交出委托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因自己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原因受到调查处理,为掩饰犯罪而返还或者上缴的,不影响贿赂的认定。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同意离职后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在离任前后连续收受委托人财物的,离任前后收受的款项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本意见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丈夫)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在根据这一意见处理贿赂犯罪案件时,应根据刑法关于贿赂的有关规定和贿赂的权力和金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犯罪与非犯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惩罚少数,教育多数。在严惩受贿罪的同时,对于自首、立功等犯罪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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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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