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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30 15:50:02浏览150次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私分、私分公共财产,索贿受贿,破坏公务行为廉洁,或者贿赂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收买公职行为的总称。这种犯罪有以下特点:

(1)此类犯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完整性。大多数犯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些犯罪,如贿赂,属于典型的权钱型犯罪。虽然犯罪人自己致富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完整性,但他们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本章罪的本质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具有渎职罪和贪污罪的双重特征。

(二)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贪污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公务的行为。少数犯罪,如贿赂和介绍贿赂,是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但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作为贿赂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贿赂相容或相关。此类犯罪大多由行为构成,而隐瞒境外存款等犯罪则由不作为构成,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则属于持有型犯罪。本章中的犯罪属于结果犯,结果犯只能在犯罪人实际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成立。

(3)这类犯罪大多是特殊主体实施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匿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与贿赂相对应或相匹配的犯罪是共同主体,如贿赂、单位贿赂和介绍贿赂。

大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但少数犯罪只能由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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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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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单位而言,有纯粹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和没收财产;也有不纯粹的单位犯罪,如行贿受贿。一般单位犯罪和以单位为主体的单位犯罪都有。

(4)这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主观构成。行为人一般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

根据刑法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2项具体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单位受贿、单位受贿、单位受贿、介绍贿赂、单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匿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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