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索贿的认定,事后受贿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2 08:30:02浏览126次

关键词:后贿赂责任学说

后贿赂是一种非典型的贿赂形式。该行为是否构成贿赂,取决于对受贿罪构成的理解。利用职务之便不能理解为该罪的行为要件。接受行为和利用自己的地位之间的顺序没有要求。两者之间顺序的错位并不影响随后的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

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本罪的特殊内部结构,它往往表现出复杂的、非典型的形式,使得本罪难以认定,尤其是事后受贿罪。本文在厘清事后贿赂概念的基础上,对事后贿赂的认定进行了探讨,以寻求学界同仁的建议。

首先,澄清了事后贿赂的概念

在刑法中,对“事后”的提法并不多,在犯罪故意的类型上,可以概括为“事后”。国家犯罪中事后不可撤销的行为;后来的抢劫分则等。从这些“事后”的概念中,我们可以认识到所谓的事后,即主要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形,是指时间的概念,在刑法中没有建设性的意义。在受贿罪中,由于构成要件的多样性,构成事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错位(与先求后受的标准情况相比)。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首先执行某些公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然后收取财产,或者退休人员利用其以前的公务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财产。这种行为不同于典型的贿赂犯罪。由于事实构成的微妙差异,确定他们的罪行的困难需要我们耐心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接受金钱和财产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履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义务之后,包括以下:

(1)离职后套现行为。这种类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客户达成协议,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利益实施公务行为,并在退休后进行现金贿赂。

(2)离职后调解型接受行为。退休后,曾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力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

(3)先找再收的收钱行为。所谓“先求后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或索取、收受贿赂。他在担任某些职务之前或之时没有收受贿赂或其他行为,也没有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事后有兑现贿赂的协议。然而,在获利之后,该演员知道他或她因为他或她的职位而获得或同意贿赂。这里的“战略”指的是为造福他人而实施的官方行为。这里的“帖子”是为了限制他人的接受和其他行为。可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接受。

在第一种情况下,就职后接受金钱的行为实际上是典型贿赂犯罪的一种简单变体,只是在犯罪的实施步骤中有所修改。其本质是贿赂犯罪,因为贿赂具有主观故意,当人们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目的是将来接受金钱。虽然行为人在收受贿赂时已经退休,没有正式身份,从表面上看不符合典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但笔者认为,收受贿赂时没有正式身份并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质。从理论上讲,在贿赂犯罪中利用自己的地位不是为了收受金钱或财产。

推荐阅读:贵州安顺人怎么样,贵州安顺国土局4名干部贪污受贿均领刑10年以上

换句话说,当接受贿赂时,行为人不需要利用自己的地位。因此,即使行为人已经退休,他的行为仍然侵犯了他的职位的完整性,应该作为贿赂罪受到惩罚。

在第二种情况下,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利用退休后的原有职务影响力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这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1989年,“两所高中”《关于执行〈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有权力或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服务的行为为其委托人谋取利益,向委托人索要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这种解释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但在刑法理论上是不科学的。我们认为退休人员的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原因如下: 第一,主体不合格,退休人员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主体缺乏工作要求。退休人员利用他们原有的权力或职位所形成的影响力,但实际上并没有工作构成。这里的影响与他们的权力没有密切关系。 第三,对象不存在,退休人员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岗位,所以他们的岗位的完整性没有被侵犯的可能。因此,这种解释是不合理的,令人欣慰的是,这些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根据刑法的现行规定,很难给他定罪。作者支持调整他的单一罪行的想法,[1]但这将是一个修订刑法的问题。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