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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费,单位受贿罪视域下的版面费行为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1 17:05:01浏览71次

关键词:餐盘费;单位贿赂犯罪;合法利益;刑法干预

学术期刊出版费,又称出版费,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学术产业化趋势在国内学术期刊上逐渐兴起的一种学术趋势。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对学术发展的日益重视和我国科研地位的相应提高,我国学术期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开始从事非法的出版收费活动。为此,本文第一作者先后写了十多篇文章,严厉批评了学术期刊出版费问题,首次公开提出学术期刊出版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见刘长秋:《版面费与单位受贿罪》,10号,《山西审判》,2006。对此,学术界一些学者表示赞同,并对此观点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证。【见:《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新华文摘》第14号,2007。但也有学者对此表示反对[参见欧阳爱辉、谢:《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法益视角的考量》,第1期,《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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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法益视角的考量》(以下简称《版文》)为主题,不乏详细的论证。从法益理论的角度来看,《版文》认为出版费不侵犯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因此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在出版费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已经发展成为“学术毒瘤”的情况下,很少有学者真正关注它,《版文》作为一篇讨论作品,可以质疑作者认为学术期刊收取出版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无疑,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一些学者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从而有助于我国出版费用的管理和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此外,《版文》选择从法益理论的角度分析出版收费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问题,研究思路不乏创新。但是,通读《版文》后,我们认为《版文》关于布图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说法不仅牵强附会,而且漏洞百出。因此,本文将以分析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律利益为突破口,逐一回应《版文》中的观点。本文也意在借此机会分析刑法介入出版收费问题的必要性,以促使学术界在征求地方政府意见的同时,更加关注出版收费问题。

一、法益理论下的单位受贿罪

法益理论是一种起源于德国的探讨犯罪本质的理论。德国著名刑事学家李斯特认为法律利益就是法律利益。[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译。徐久生,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6页。]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法律利益是社会现实中各种利益的存在,必须受到惩罚的保护(即那些受到所谓法律保护性承认的利益)"。[日期] vzhefu: 《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换句话说,合法利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些人在客观上可能受到侵犯或威胁。”[作者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67页。法益理论是根据无价值的评价结果来评价行为违法性的重要理论。根据法律利益理论,评估一项行为是否违法并因此构成犯罪的先决条件是该行为是否侵犯或威胁受法律保护的特定法律利益。如果相应的合法利益没有受到侵害或威胁,客观上就不会有违法或犯罪行为。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判断模式相比,从法益角度判断行为是否违法构成犯罪具有相对直观和可操作性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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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主观的,因此在评估一项具体行为以确定它是否侵犯或威胁合法利益以及它侵犯或威胁什么合法利益时,常常会有许多争论。正因为如此,“法益理论总是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那就是更形式化,但实质内容却更少,甚至它的诞生地德国也一直存在争议。

”[德]冈特斯特拉特韦特和洛塔尔卡伦著:《刑法总论―犯罪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9-35页。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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