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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知情不报是什么罪,家属共同受贿罪与非罪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4 11:20:04浏览109次

《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凡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勾结,或与他人勾结或收受贿赂的,应作为共犯予以处罚。修订后的《刑法》第385条删除了关于共谋贿赂的规定。据此,有人认为非身份犯不能成为贿赂犯罪的共犯。由于家庭成员一般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有人认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家庭成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显然,要研究共同受贿与家庭成员非犯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非身份犯能否构成受贿的共犯。

关于非身份犯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问题。目前,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受贿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是一个特定的身份犯。修正案《刑法》删除了《补充规定》非身份犯和身份犯共同受贿并作为贿赂共犯处罚的规定。因此,《刑法》修订版生效后,共同受贿的非身份犯和身份犯不再作为受贿罪共犯处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贿赂犯罪主体是一个具有一定地位的特殊主体。除了具有相同身份的主体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外,非身份者和具有一定身份的人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主要原因如下: (1)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1] (2)从立法角度看,非身份犯也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如修改后的《刑法》第382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串通,徇私舞弊的,以共犯论处。” (3)从司法实践来看,非身份者(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等)是相当严重的。)与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并参与贿赂。如果不将身份不明者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进行处罚,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势必纵容犯罪,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贿赂犯罪。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刑法》第382条分款规定,身份不明者和具有特定身份者与他人合谋贪污者应作为共犯受到处罚。为什么贿赂罪没有类似的规定?我们知道,联合贿赂非身份和身份比联合腐败复杂得多。非身份和身份共同受贿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无身份者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这种特殊的关系决定了家庭成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构成,这种共同受贿应当不同于一般犯罪。因为家庭成员通常知道(包括先前的知识和过程中的知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并与他们分享。当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时,他们的家属在场并一起接受。国家工作人员指示一些家庭成员收集财产,或者当国家工作人员不在场时,家庭成员收集财产,等等。根据一般共犯理论,上述家庭成员的行为可以构成共犯。但是,就贿赂而言,如果将上述所有家庭成员的行为都视为共同受贿,势必会扩大打击范围。

精华阅读: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解释]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条款]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点击阅读

由于家庭成员的特殊地位和在家庭中收受贿赂的特殊情况,家庭成员往往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陷入其中。因此,对于明知是贿赂而为家庭成员所享有,或者明知是贿赂而被动收取的共同受贿犯罪,一般不宜处理。因为家庭成员的行为并没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产生积极的影响。贿赂主要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应是重中之重。因此,修改《刑法》而不在子条款中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是可行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的共同贿赂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无特殊身份的家庭成员收受贿赂,当其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积极影响时,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一般来说,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理: (一)家庭成员积极鼓励、教唆、指使甚至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 (2)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并积极合作,为贿赂创造条件; (三)家庭成员首先接受或者索取财物,然后要求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家庭成员事先参与贿赂,事后积极窝藏或者转移赃物,情节严重,妨碍侦查活动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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