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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定罪,如何理解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授意”?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4 13:55:02浏览134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特定关系人纳入贿赂犯罪范畴,为更好地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意见》“特殊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情妇(丈夫)和其他共同利益的人。

《意见》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以本意见所列的形式指示委托人将相关财产给予特定当事人的,以受贿罪论处。

“教唆”的形式是否应当明确,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教唆形式界定为一种明确的形式,不仅不利于打击此类贿赂犯罪,反而会为犯罪分子提供机会。

因此,受启发的形式除了明确的形式之外,还应该包括隐含的形式。只要有证据证明客户理解的含义与本国工作人员启发的含义一致,就可以确定客户是在本国工作人员的授意下将相关财产移交给具体的关联方的。

【相关知识】

一、受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权力,即掌管、负责或承办某一公共事务的权力及其所创造的便利。

任何人索取他人的财产,无论他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能犯有贿赂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还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法追究其受贿的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属于个人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属于个人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法追究贿赂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个人受贿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金额不足5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贿赂给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故意刁难或者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强行索要财物。

二、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与贪污罪的量刑基本相同。根据贿赂的数额和贿赂的情况,具体确定对行为人的处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情况是这样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并主动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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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意味着犯罪手段狡猾、恶劣。罪犯腐败,违反了法律。

贿赂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或者是累犯、主犯中的共犯;收受贿赂后,参与和支持其他犯罪活动的;缔结攻守同盟,销毁犯罪证据,拒绝承认和归还赃物;在对外活动中,他向外国商人索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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