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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流氓,薛景文贪污、受贿、流氓案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1 15:15:02浏览88次

被告薛,男,43岁,原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副局级)。

1993年9月24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薛贪污案。调查于1994年1月31日结束。1994年7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薛犯有下列罪行:

薛在担任吉林省造纸厂厂长期间,以挪用公款等方式贪污133,309.75元。索贿受贿13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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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9年底至1993年1月,图们江市政府、延边政府、国家计委和吉林省国家财政局先后六次向该省石浦造纸厂拨款47.5万元。被告薛除了被单独分发给工厂领导班子成员外,还私分了薛本人的72,600元。

2.1991年8月至1992年9月,被告人薛两次率领船队赴韩国考察,费用由韩国负担。被告薛回国后,指示他人报销该厂9张往返香港至首尔的机票,价值36915元。除了分给同行者的份额,薛还贪污了23,173元。

3.1993年1月,被告薛指使他人以薛的个人名义将该笔小金库存款存入工厂办公室。薛从工厂调出来的时候,把剩下的20,411元当成自己的了。

4.1991年和1992年,被告薛访问韩国时,从斗南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处获得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6196.70元。

他没有按要求上交,而是自己拿走了。

5.1990年5月和1991年9月,被告薛两次报销个人在工厂购买的录像带和望远镜950元。

6.1992年7月至12月,被告薛先后向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和吉林新华分公司电视广告部索要2000美元和一件皮夹克,折合人民币13743元。

此外,被告人薛自1989年以来一直从事流氓犯罪活动,先后与9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其中,他记录了许多人的性行为,并制作了淫秽录像带。

1994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流氓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薛因贪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因受贿被判五年监禁。他因流氓罪被判七年监禁。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薛的赃款将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不服提起上诉。1995年4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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