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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贿赂怎么取证,浅谈受贿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2 14:05:05浏览143次

[摘要]

目前,存在着——行贿受贿的不正常社会风气。前者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非法活动,而后者更为严重。收受他人财物必然会失去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原则,从而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财产或多或少的损失。为了惩罚行贿者,我国刑法将这种贿赂行为界定为贿赂。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多重职务犯罪。我国《刑法》第385、386、388条是关于受贿罪的具体规定。这里我将讨论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有两种形式(受贿罪和受贿罪),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罪的数量和处罚。我想谈谈我的粗浅看法,主要是关于 (1)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3)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4)“烧冷灶”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请指导老师和每个人批评和纠正任何不恰当的观点。

[关键词]受贿罪;贿赂;利用自己的地位;犯罪数量和处罚;

[文本]

一、受贿罪的概念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是职务犯罪中一种常见且频繁的犯罪。为了理解这种犯罪,我将从贿赂开始。

1.行贿

贿赂是受贿罪的客体。它不仅对受贿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受贿罪的引入也具有重要意义。没有贿赂,就没有贿赂罪。因此,确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是认定贿赂犯罪的关键之一。

关于贿赂的范围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财产理论,认为贿赂应限于金钱和货物,即财产;二是物质利益理论,认为贿赂是指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和其他物质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三是利益理论,认为贿赂应指财产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即贿赂包括财产、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人们认为,所有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的有形或无形、物质或非物质、财产或非财产利益都被视为贿赂。根据现行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中的“贿赂”应是财产,即采用第一种观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的范围有可能扩大,值得关注。

根据"财产"的内在含义,贿赂犯罪中"财产"的定义大致如下:可以实现物质利益的普遍等价物,可以交换的有形有用的东西或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2.贿赂中的三种“财产”。

根据以上贿赂中“财产”的定义,有三种类型。

(1)金钱

通用等价物,可以实现物质利益。毫无疑问,金钱可以是贿赂。具体来说,钱属于“财富”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者使用假币进行“贿赂”,当受贿者不知情地接受假币时,受贿者将作为行贿未遂受到处罚。原因是尽管假币属于“物”的范畴,但它没有使用价值。受贿者因理解错误而收受贿赂,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因此,这应被视为一种贿赂企图。在这种情况下,“受贿者”不能被视为受贿罪,因为假币没有使用价值,“受贿者”完全是利用欺骗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受贿者”理论

这里只指可以实现的、有形的和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这与民法中“物”的概念基本一致。根据民法理论,物质是指“存在于人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并且能够被人们控制的物质产品”。贿赂犯罪中的“物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它是有形的,即它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性质,这种性质可以用现代技术来衡量。有形不等于固定;以其他形式出现的也是一种东西,例如电、气、热空气等。都属于刑法中的“物”范畴,自然也属于贿赂中的“物”范畴。行为人接受他人免费提供的电、气、热空气,其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视为受贿罪,另一种是可交换的。事实上,可交换性是基于可以实际控制的控制。对于无法控制的事物,即使它们是有形的,在刑法中也不属于“事物”。 第三,它具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它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三)能够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证明

将前两类作为受贿罪中的“财产”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关键是能够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证明,因为在民法理论中,这种证明不属于“财产”范畴,需要仔细分析。事实上,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交易的形式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事实上,易货贸易已经被现代贸易方式所抛弃,货币和商品交易的形式也在逐渐改变。首先,现金交易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票据交易和簿记交易。 第二,电子货币的出现,大量资金开始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网络转移,如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和其他形式,现在正在蓬勃发展。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传统的交易形式将逐渐让位于新兴的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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