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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司法解释,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16:10:02浏览111次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一般是指利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现有职务之便,负责某些公共事务。“利用自己的地位”还包括利用与自己的地位直接相关的便利,即由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形成的便利,尽管并不直接利用自己的地位。

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利用第三人的地位”是间接贿赂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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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利用第三人的地位意味着利用与其地位无关的第三人的地位。然而,这是利用“一个人的权威或地位”的便利条件所谓“利用自己的权威形成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凭借自己的权威对使用的第三方施加压力和影响。基于行为人的权威,第三人通过其官方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从中收受贿赂。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职位有约束关系的时候。

这种制约关系表现在两种情况下: 第一,从纵向上看,存在着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 第二,从横向来看,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着制约关系。

有必要区分"利用自己权力的便利"和"利用自己工作的便利"。前者的便利来自于处于其地位的行为者的权力,而后者与他的权力没有内在联系。

“利用自身地位形成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凭借其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特定地位,对被利用的第三人施加压力和影响。 第三人基于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特定地位,通过其职务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从中收受贿赂。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行为人拥有一定的领导地位,从而利用其职位影响力通过第三人的职位行为为客户谋取利益。

虽然行为人没有领导地位,但他利用自己特定的职位范围所形成的职位条件,通过第三人的职位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之,行为人通过第三人地位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构成受贿罪,客观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行为人必须通过第三人地位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利益,这必须基于行为人的地位或利用与其地位密切相关的身份和便利。2.第三人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并通过其官方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原因是基于行为人的官方地位或地位的影响。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作者: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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