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21:40:06浏览100次
以委托客户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委托客户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以委托客户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不实际缴纳出资而取得“利益”,或者虽实际缴纳出资,但取得的“利益”明显高于应缴纳出资的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
在前一种情况下,贿赂的数额按“收入”的数额计算;在后一种情况下,应计算“收入”数额与投资收入数额之间的差额。精华阅读:受贿罪中的“事前受贿”行为
事前受贿罪是指行为人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前,已经接受贿赂,然后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并没有利用其目前的职位收受贿赂,而是以其即将接受的职位为诱饵,提前承诺向行贿者行贿。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利用职务..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