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索贿罪的认定,受贿罪的特征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19:55:03浏览141次

这一罪行具有以下宪法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索取他人财物构成的受贿罪不仅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侵犯了他人被迫交付财物的财产权。贿赂是腐败的一种主要形式,禁止贿赂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贿赂严重侵蚀国家机构,阻碍国家的正常运转。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他们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作为个人利益的资本。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做到廉洁奉公,廉洁奉公,这是一项基本要求。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贿赂是对上述要求的公然否认和背叛。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在当前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即利用职权负责、负责或承办某一公共事务。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在职责范围内直接使用职权,即行为人在职责范围内直接使用各种权力,如掌管、管理、处理金钱、物品或人员,强调权力和金钱交易的直接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有资格独立地处理问题并采取某些行动。没有他人的配合,他可以用自己的权力去执行或不执行他的公务,为客户谋取利益。 第二,利用与自己地位相关的便利,也就是说,虽然一个人不直接利用自己的地位,但他以自己的地位或在他人的地位或地位上行事,通过他人的地位或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最典型的方式是通过命令、指示、命令等手段,利用与自己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下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客户谋取利益。

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索取他人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无论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论处。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索贿行为可以是明示的,即向他人明确表达需求,也可以是暗示的,即拐弯抹角地让他人理解需求意图;它可以由自己直接获得,也可以由他人间接获得。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贿人不拒绝向行为人提供财物,但非法收受财物,并在公务活动中承诺、开始或已经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承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做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在受贿之前、之时还是之后,都不会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受贿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特征。只有收受他人财物而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构成犯罪。

当我们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我们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一般来说,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 第一,一个人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做; 第二,他们已经开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获得任何利益。 第三,他们已经开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这只是部分利益,行为者的意图尚未完全实现。 第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承诺包括明示和默示同意。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财物,但他们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不能视为贿赂。所寻求的利益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它可以是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

此外,受贿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接受个人所有的账户外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对回扣和手续费的性质有规定。为确定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参考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留并返还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的现金。所谓“手续费”是指各种费用的统称,如介绍费、劳务费、介绍费、报酬费、活动费、信息费等。所谓秘密接受账户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服务费,是指它们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记录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户中。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