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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受贿罪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8 14:20:04浏览128次

证券贿赂案件的认定

所谓证券贿赂案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证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文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财产。因此,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客体。

精华阅读: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存在较大争议。原因是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如果构成受贿罪,行为人只需要接受贿赂,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加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了《关于惩..点击阅读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有价证券价值表示的产权在实现之前必须实际持有其有价证券的书面文件。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提单、仓单等。

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证券贿赂案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证券本身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发行或遗失有价证券,也不得伪造有价证券。

2.受贿人实际取得证券后,受贿罪成立。但是,未来能否真正占有财产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3、证券本身的价值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2日)精神计算:

(1)持票人,不报告证券的损失,不管它是否能立即兑现,按票面价值和在犯罪时应连同利息、奖金或奖品一起计算。

股票按行贿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交易平均价格计算。

(2)已登记的证券,如果其面值已经固定并且可以立即兑现,应根据面值(利息应包括犯罪时赚取的利息)或可以提取的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面值不确定但可以立即兑现,则以实际兑现的财产价值为计算依据。

(3)不能立即兑现的记名证券或可以立即兑现的证券将被销毁或丢弃,如果所有人(行贿人)能够通过挂失、置换、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则不按票面价值计算,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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