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8:50浏览127次

我国刑法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存在较大争议。原因是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如果构成受贿罪,行为人只需要接受贿赂,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加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即“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本文将梳理各国立法例及学者对受贿罪的观点,进而提出受贿罪中应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希望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研究有所帮助。

一、关于受贿罪的立法体例之旅

受贿罪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

一是是否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就构成受贿罪。这种立法方式只有俄罗斯、新加坡、巴基斯坦、蒙古和印度等少数国家采用。例如,《补充规定》第290条规定:公职人员亲自或通过中间人接受金钱、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利益形式的贿赂,从而实施有利于行贿者或其代理人的行为(不作为)。如果此类行为(不作为)属于公职人员的职权范围,或者公职人员由于其职务可能导致此类行为(不作为),并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取普通庇护或纵容,或者公职人员收受贿赂,从而实施非法行为(不作为),则构成贿赂。这里所说的“实施有利于行贿人或其代理人的作为(不作为)”实际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

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或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如德国、日本、韩国、奥地利、丹麦、台湾和香港。例如,《德国刑法》第331条规定,公务员或对公职负有特殊义务的人,如果就其公务活动为自己或第三方请求、达成协议或接受利益,应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罚款。 第332条还规定,公务员或对公职负有义务的人,如果要求、达成协议或为自己或第三方接受利益,以换取他们已经或将要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对其职责的侵犯或可能的侵犯,将被处以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331条是指按照自己的职责应当做的事情,而第332条是指“违反或者可能违反自己的职责”,是指按照自己的职责不应当做的事情。从德国刑法设立受贿罪的方式来看,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加重情节。

纵观上述各国或地区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很少有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的规定。

二、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争论

对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当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否定论”和“肯定论”。

“否定论”认为,应当废除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众所周知,贿赂的本质是以权谋私,即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和地位所产生的制约关系和影响为自己谋取私利。光是这一点就足以充分反映出行为者在使用官方权力时的廉洁腐败,从而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一个人职务上的腐败是什么并不取决于他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他追求什么样的利益。它只能是影响贿赂危害程度的一个因素,不能改变贿赂的本质。 第二,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对一些以权谋私者的刑事侦查,不利于官员的严格行政精神,也不利于深入反腐败斗争。

第三,贿赂和接受礼物,虽然都表明接受财产,本质上是不同的。关键在于接受财产的基础。归根结底,贿赂是基于对公务员职权的限制,是职权的派生。

此外,贿赂的严重程度通常与官员权力的大小和行贿者可能获得的好处的数量相对应。亲戚和朋友之间的礼物是基于亲戚和朋友之间的关系,是表达家庭感情和友谊的一种方式。区分的复杂性不能成为坚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由。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法律规定了这一要素,这大大增加了定性分析的复杂性,使一些以权谋私的人逃脱了刑事调查。

《肯定》认为,受贿罪和受贿罪都是贿赂的客观表现,实质上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但是,它不同于一般的渎职罪,具有金钱和权力交易的特征。在这种意义上,所收到的财产被称为贿赂,交付这种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被视为贿赂并受到共同惩罚。如果索贿者主观上无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这就超出了贿赂的范围,属于敲诈勒索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无论你索取还是接受贿赂,你都应该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肯定理论可以分为客观要件理论(旧的客观要件理论和新的客观要件理论)和主观要件理论。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