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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中的介绍贿赂罪,受贿罪介绍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14:10:03浏览80次

贿赂犯罪的描述

首先,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与贪污、挪用公款是一样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在《刑法》修订稿发布后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请参见《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两高”第三条第二款。

二、应注意,索取他人的财物,是否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并已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3.1988年第《补充规定》号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贿赂”。现在《刑法》已将此内容纳入第385条,但其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在追究经济贿赂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正确界定回扣和手续费的概念。

将回扣与佣金、折扣和奖金区分开来,就是要正确识别“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在实施经济改革开放中,要特别注意区分贿赂与非犯罪,包括区分贿赂与正常的互惠、贿赂与获取合理报酬、贿赂与经济上不健康的做法、贿赂与一般贿赂,以避免错案。

推荐阅读:贿赂罪金额量刑标准,受贿罪量刑

4.关于“任命受贿”问题,最高法院关于退休人员在事先同意后仍将被判受贿罪的规定是明确的,可以相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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