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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是什么意思,受贿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11:40:05浏览96次

自2006年初以来,全国开展了专项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但它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密切相关。最重要的是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和收受贿赂的行为。从目前查处的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来看,绝大多数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案件。受贿罪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只是犯罪对象和主体不同。因此,认真研究受贿罪的相关问题,对于当前的反腐败工作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以下是笔者对实践中遇到的贿赂犯罪认定相关问题的看法。

首先,事后收钱是否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贿赂分为两种类型:索取型和收受型。

精华阅读:索贿罪,受贿罪的辩护

受贿罪的辩护《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一规定来看,它主要包括四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是利用他的..点击阅读

对于后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同时发生,但在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两者各有所长。事后收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是收受他人的财物,而是在职务结束后收受财物。事后收钱可分为事前协议和事后无事前协议。事先约定的事后收钱不存在争议,构成受贿罪。这篇文章不讨论它。对于事后未经事先同意接受金钱是否构成贿赂,一直有两种观点。一个是“没有关于贿赂的事先协议。事后收受金钱的所谓行为,即受益人在事后感谢行为人交付金钱,行为人在事后收受金钱,并不构成贿赂,因为行为人在事后故意收受金钱,但不为他人的利益收受金钱作为交换。”[1]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某种工作行为(无论合法与否)之前,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财产,是国家工作人员报酬不当的工作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知道财产是对其公务行为的不当奖励时,有收受贿赂的意图。”[]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间的时间顺序不一定是固定的。有时表现为“先寻求,后接受”。有时表现为“先寻求,后接受”。有时表现为“接受中寻求”。接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和之后的财产的唯一区别是时间的顺序不同。如果一个构成犯罪,而另一个不构成犯罪,这在法律或理性上都没有意义。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规定事后收钱不构成受贿罪,那么无疑是对官员行为诚信的挑战,因为受贿者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可以选择时间接受金钱和财产,从而规避法律制裁。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因此,确定受贿罪故意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是否有收受金钱或财产的意图,而在于行为人在收受金钱或财产时是否知道金钱或财产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报酬。即使事先没有约定先获利后受贿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收受财产时意识到财产不是他依法应当获得的利益,而是对其公务行为的不当报酬,先前的获利行为与财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对价关系,符合受贿罪的主观故意要件,构成受贿罪。当然,事后受贿的前提是行为人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演员在接受金钱时已经退休或离职,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第二,职务变更是否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经常调动或升迁,这可能导致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在不同的岗位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例如,当甲担任城市规划局局长时,他利用职务为乙谋取利益,但不接受财产。几年后,甲被调任到乙市教育局局长,在此期间,他并没有为乙谋取利益。但是,乙把甲的财产给了甲,以感谢甲在他担任甲市规划局局长时给予的帮助,而甲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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