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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罪四个构成要件,浅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存废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0 08:20:03浏览105次

二是便于在试验实践中操作。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可以避免司法机关打击贿赂面临的困境,解决理论要求与人们对贿赂概念理解的矛盾。笔者已经分析过,无论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主要要件还是以客观要件,只收受当事人财物而不为当事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可以排除在受贿罪的范围之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当然应当以受贿罪论处。这也是人们对受贿罪的自然理解。然而,这样做不符合法律的现行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可以解决实践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困境,使司法机关摆脱“要么纵容罪犯,要么违反合法性原则”的困境,也使法律规定与人民的理解相一致,从而使法律规定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因为人民始终认为,只要利用自己的地位,非法收受他人的财产就是贿赂。

同样,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也缓解了司法机关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以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的困难。这是因为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比证明他不仅收受财产,而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或许诺要简单得多,也更客观。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自然可以解决受贿罪既遂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是确保全面打击贿赂。

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也会使那些收受他人财物而不为他人工作的人无法逃避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因为在现实中,接受金钱和财产而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甚至是“帮助他人”的行为,按照目前的任何观点都不能构成受贿罪,从而使收受他人金钱和财产的人有可能逃脱。只要他不愿意,从一开始就承诺,并且实际上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他就不能以任何方式构成受贿罪。不可能将这种行为视为贿赂罪,人们维护官方行为的完整性也是不可接受的。

第四,有现实基础。从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规定贿赂必须是为了行贿者谋取利益。这些国家主要包括俄罗斯、巴基斯坦、蒙古、印度、新加坡等。然而,大多数国家并不要求受贿者为受贿者谋取利益,如日本、韩国、德国、泰国、奥地利、丹麦、美国、香港和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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