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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0 21:35:02浏览143次

精华阅读:多少金额构成贿赂罪,本案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例]被告陈某,男,1959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高中文化,原永春县荣达林业检查站临时工,住永春县苏坑镇苏坑街36号。1984年8月16日,他因交通事故被判处两年监禁,缓刑两年。2004年2月9日,他因涉嫌贿赂而被拘..点击阅读

我们惩罚受贿的出发点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不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甚至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采取行动的,不应以贿赂论处。

最后,客观要件理论中的“行为理论”不仅符合立法意图,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掌握和认定。同时,可以避免扩大受贿罪的处罚范围。但是,如果我们严格按照这一理论行事,强调只有当受贿者已经开始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才能构成受贿罪,那么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受贿罪的处罚范围过于狭窄。

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基本要素,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并不像一些评论者所说的那样,只是被理解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相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包括准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因为刑法中的大多数故意行为都有一个从准备开始、实施开始到最终完成的过程,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例外。由于我国刑法总则规定所有预备犯原则上都要受到处罚,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故意犯罪行为都可以理解为包括预备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纳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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