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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2016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13:20:04浏览68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依法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腐败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专项资金和物资;

(二)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罚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调查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绝说明被盗财物下落或者拒绝配合追回工作,致使无法追回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求职务晋升或调整。

第一条人实施或者收受贿赂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贿赂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条元的数额为30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特别巨大”,并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贿赂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中止死刑两年。同时,法官决定,在中止执行两年期满后,刑期应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假释。

第三条人使用公款私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第四条使用公款自用、营利性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归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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