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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梁受贿案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14:40:05浏览148次

叶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

被告叶,男,46岁,浙江省金华市委宣传部部长,被逮捕。

1997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告人叶受贿一案。1998年4月2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3年至1997年2月,被告人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杨尚荣、于新发、吴淳、黄寅初、吴、叶志春、贾晓茹等人贿赂23.7万元,为他人工作、转移亲属、离开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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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以及在征地税和工程承包中的优惠待遇等问题上提供帮助和寻求利益。

1998年6月1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叶态度恶劣,在庭审中认罪。公诉机关被判有罪。然而,1996年1月,被告叶在他家接到了的起诉书。

这8000元的贿赂应该是一种违纪行为,公诉机关认定这种贿赂不具备适当的资格。为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第010-3010条、第12条第1款、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和第383条第1款

该条第 (1)款和第64条规定:被告人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查获的赃款赃物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不服判决,以“原判决有些事实错误,我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1998年11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裁定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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