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全文,两高确定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8 11:05:01浏览115次

中国青年报

中新网10月15日电(记者王怡君)从10月16日起,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收受贿赂,司法机关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其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定义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定义,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销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的犯罪行为已被界定。

今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号决议,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离任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原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职务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中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条款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地位或其他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收取或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双重的,即他首先利用本国工作人员或自己(主要指前本国工作人员)对其他本国工作人员的影响,然后利用其他本国工作人员的职权。“利用影响力”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推荐阅读:盗窃罪行为犯,程某犯受贿罪

行为人利用其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索取财物,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格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这是一种特殊的贿赂犯罪。因此,“贿赂”一词在本罪中的出现能够清楚地反映本罪的本质特征。

推荐阅读: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