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15:05:02浏览121次
在实践中,并不排除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大量收受他人贿赂,既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表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
但是,我国刑法在受贿罪中增设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大量的贿赂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使这些行为不受刑法的负面评价。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受贿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表达或客观表达,这也为受贿者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提供了各种可能的借口,从而规避了刑法的制裁。
正如一些法律专家指出的那样,这种立法向人们传递的信息不是刑法应当禁止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即收受贿赂的行为,而是在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而有意或无意地培养了一批收受他人钱财而不为他人做任何事情的“流氓官员”。此外,在受贿罪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规定索贿从重处罚。索贿行为已经成为定罪和量刑中加重处罚的一个因素,违反了“一个行为抵得上两个评价”的法律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只规定对索贿行为从重处罚,不仅可以严惩索贿行为,而且可以减轻司法机关证明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的难度。
中国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接受不当利益的行为与其公务行为有关,就构成受贿罪。这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应该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废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真正实现法律的长臂。这样,既能增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便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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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任何事就拿钱不应该被视为受贿”的奇怪理论自然会失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