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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11:20:03浏览87次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级基层组织有贪污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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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定罪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灾款物管理; (二)管理社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收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其他行政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以外的其他工作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贪污贿赂罪,并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性质和情节定罪处罚。

有些可能构成也可能不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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