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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15:10:03浏览150次

(二)贿赂与获取合法报酬和不当得利的界限

法定报酬是指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国家研究和学术机构工作的一些科研人员、在国有公司和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利用他们的业余时间、休息时间以及他们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从事某些工作或者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的报酬。合法的报酬应该给接受者,不当得利应该给国家或单位。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司法实践中应当划清它与受贿罪的界限。

1.主体是否为科研和工程技术人员。如果不是从事研究和技术的工人自己,而是这些单位的领导人把这些人员的成果作为自己的成果出售,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售这些单位的研究成果,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2.使用的有偿服务是否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科学研究和技术人员在不侵犯国家或者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研究和工作,向社会提供科学技术服务的,所得报酬属于其本人的劳动成果。如果这类研究技术人员窃取、出售本单位或他人的科研技术成果,或泄露国家和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以获取利润,其性质将完全改变。

(三)贿赂与亲友请客送礼的界限

尽管亲朋好友之间的娱乐和送礼也表现为接受别人的钱和接受别人的付款,但不同的是,这种人际交流并不带有任何权力和金钱交易的色彩,两者都有。有些领导干部,有些有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没有亲友,不能没有人际交往,两者如何区分,关键取决于是否接受对方的财产,然后利用他们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

(4)退休人员利用“剩余权力”受贿问题

退休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社会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是否应被视为犯罪,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争论的问题。辩论的焦点是退休人员是否属于"本国工作人员"类别?这些人是在利用他们的地位吗?提交人认为,既然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已经退休,也就是说,他们已经从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上退休。因此,利用自己的地位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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