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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15:25:02浏览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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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认为,受贿罪和受贿罪都是贿赂的客观表现,实质上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但是,它不同于一般的渎职罪,具有金钱和权力交易的特征。在这种意义上,所收到的财产被称为贿赂,交付这种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被视为贿赂并受到共同惩罚。如果索贿者主观上无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这就超出了贿赂的范围,属于敲诈勒索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无论你索取还是接受贿赂,你都应该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肯定理论可以分为客观要件理论(旧的客观要件理论和新的客观要件理论)和主观要件理论。

根据旧的客观要求,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者为受贿者谋取一些非法或合法的利益,这是受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一种交换条件。根据这一观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经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然而,如果一名公务员收受财产,但实际上并不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贿赂。这种观点认为,不仅主观要件说的学者认为这种理解会导致纵容受贿罪的结果,而且客观要件说的学者也认为,这种理解无形中大大缩小了受贿罪的范围,不利于严厉打击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诚信的行为。作者认为这种观点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争论,因为它混淆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根本问题。

事实上,这种观点存在两个不可克服的缺陷:一方面,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贿赂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之一,意味着贿赂犯罪是一种重复犯罪,那么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当行为人只接受他人的财产而不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是否属于贿赂犯罪的未遂形态,或者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我们理论和实践部门的意见,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事实上,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而且实际上会导致放纵受贿罪的后果,为行为人逃避法律提供了方便之门。例如,现实中所谓的“情感投资”就是典型。为了将来获得一些好处,行贿者经常采取长期的方法来钓大鱼。没有明确的行贿要求。事件被揭露后,受贿者试图以“礼物”的名义蒙混过关。法律对此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当受贿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时,是否应当结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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