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22:10:03浏览12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该是一般受贿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一必要条件?在反腐败斗争中,既不纵容狡猾的犯罪分子,也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一,如何看待“为他人谋取利益”
首先,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不同的观点。
大多数学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从理论界的学术论文、论文和教科书来看,绝大多数作者认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三个方面紧密相连。它们有机统一,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持上述观点的作者还认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遍受贿、诈骗犯罪的根本标志。这样,“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另一个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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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现行刑法将该要件规定为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第二是理论上应该包括哪些要素。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确是一项客观要求。《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显然是指行为,这是一种客观要求。两所高中《解答》给出的解释是:“受贿罪的行为由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来决定,这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根据这种解释,为他人谋利,无论是否实现,都是一种贿赂行为,是一种客观要求。这一解释符合最初的立法意图,并没有超出法律的范围。问题是将他人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否科学。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贿者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贿赂的一个基本要素。只要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要追究其受贿的刑事责任。我同意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无论是作为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都与受贿罪的成立和侦查不相适应,不利于打击当今国家工作人员中最腐败的犯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