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22:10:03浏览124次
《德国刑法典》第331条规定:"任何公务员或从事特殊公共服务的人,如果为其目前或未来的职责索取、允许他人许诺或接受他人的利益,应处以监禁或不超过两年的罚款。法官或仲裁员要求在其职位上现在或将来采取行动,并允许他人承诺或接受他人的利益,应处以监禁或不超过六年的罚款。台湾《刑法》第121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员为公务行为索取、许诺或接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此外,韩国、泰国、朝鲜和西班牙等国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我认为,今后在修改受贿罪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分别规定和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者与不谋取利益者、谋取正当利益者与谋取不正当利益者的不同情况。更恰当的做法是将它们视为法律情况。
其次,学术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也颇有争议。一种更为一致的观点是,在这里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谋取合法和正当利益以及谋取非法和不正当利益。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在理论和实践中,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一般称为“收受贿赂而不枉法”。无论是“收受贿赂,枉法”还是“收受贿赂,不枉法”,都是对官员清正廉洁义务的违背,因而都可以构成受贿罪,只是危害程度不同而已。